查看原文
其他

说一说“三流一致”

梁晶晶 晶晶亮的税月
2024-08-27
每天发公众号,选题还是挺发愁的。
写新政策,没啥问题,当然大家会吐槽政策一直变,让人无所适从。
但凡写一些适用面广的旧政策,
如果是原地税业务,原地税干部会说,这么简单还值得一写?
如果是原国税业务,原国税干部会说,这问题都讨论得老掉牙了,你这是在炒冷饭啊!
资深的财税人员都会觉得,你写的东西都是小儿科,不值得一看!
当然也会有觉得有收获的朋友,但大部分会默默飘过……
从我接收到的反馈来看,经常是各位读者,很—不—满—意
我发现,比每天考虑吃什么饭,更费脑筋的是,每天写什么内容。
——————
今天,想不出新鲜的话题,再炒个冷饭吧。面向原地税人员和财税新手,请原国税干部和资深财税人员忽略~
说一说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三流一致”的问题,这个著名的被反复提起的文件条款如下
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这句话什么意思呢? 仔细读三遍就能发现:
意思是:收款方和开票方必须一致。并不是付款方和收票方必须一致。
而很多人一直误以为,必须完全一致,才能抵扣进项税
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公司的职工出差取得张抬头为公司的酒店开具的住宿费的专用发票,但是付款的时候是个人卡刷卡支付。
解析一下,收款方是酒店,开票方是酒店。付款方是自然人,收票方却是公司。资金流和发票流是不一致的,可以抵扣进项税吗?答案是可以抵扣。它是符合192号文件规定的,但当时大家争论很厉害,所以国家税务总局专门对此进行了解答:

国家税务总局在2016年5月26日总局视频会政策问题解答(政策组发言材料)问:纳税人取得服务品名为住宿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住宿费是以个人账户支付的,这种情况能否允许抵扣进项税?是不是需要以单位对公账户转账付款才允许抵扣?答:其实现行政策在住宿费的进项税抵扣方面,从未作出过类似的限制性规定,纳税人无论通过私人账户还是对公账户支付住宿费,只要其购买的住宿服务符合现行规定,都可以抵扣进项税。而且,需要补充说明的是,不仅是住宿费,对纳税人购进的其他任何货物、服务,都没有因付款账户不同而对进项税抵扣作出限制性规定。另外还有一个文件规定可以加强对它的理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211号)规定:对诺基亚各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ND

晶晶亮的税月整理



PS:最近公众号的推送算法发生了改变,不再按推送时间显示在大家的订阅号里。一些读者朋友反映漏看了我的文章,有两个办法可以解决:

1、每篇文章点右下角的“在看”,让系统知道你喜欢这个公众号,以后会准时呈现。
2、进入公众号首页点击右上角“…“,设为”星标“。谢谢支持!学税路上,我们一路同行!
—————————————————

以下我的备用公众号“税研社区”,为防失联,欢迎关注!
推荐阅读:如何识别虚开发票公司?
为什么税收政策会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如此厚爱?
一文帮您搞清楚“这项业务需要缴哪些税?”—————————封面图片来源于公众号:图说一分为Z  摄影:顾伯群
继续滑动看下一个
晶晶亮的税月
向上滑动看下一个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